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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公司承建非军事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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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8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公司承建非军事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34号 1998年9月11日 执行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汉川县庙头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零六厂住宅综合楼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8〕237号)收悉。关于汉川县庙头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解放军第三五零六工厂住宅综合楼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汉川县庙头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零六工厂住宅综合楼工程,不属于现行营业税免税范围中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因此,对该公司应按法规征收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8|9]][[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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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公司承建非军事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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