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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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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8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 2018年12月29日 施行 =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 三、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1),并根据本公告重新发布(附件2)。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内容一览表|修改内容一览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修改内容一览表== {| class="wikitable"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内容 !! 修改后的内容 |- | rowspan="3"|1 || rowspan="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 rowspan="3"|2017年5月23日 || rowspan="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许可文书之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材料”栏次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6.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 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许可文书之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材料”栏次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 删除第6项。 |- | 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许可文书之十五: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申请材料接收清单”栏次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6.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 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许可文书之十五: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申请材料接收清单”栏次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 删除第6项。 |- | 附件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序号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列次 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10.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 附件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序号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列次 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 删除第10项。 |}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01月04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65号公告)取消了20项税务证明事项。为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是为了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关于取消“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事项的要求。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也是为了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关于取消“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事项的要求。 (三)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是为了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关于取消“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事故证明”事项的要求。 {{wiki置底}} [[Category:201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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