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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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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5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318号 1995年6月12日 执行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所字〔1995〕第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68号)规定,县以上种子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5|6]][[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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