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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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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0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76号 2010年2月20日 执行 2010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2010年8月30日 废止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1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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