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595号 1994年11月1日 执行 =正文= 辽宁省、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1994年9月27日生效。该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规定,对大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的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将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转发你局,请自1995年1月1日起,遵照中韩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民航总局外许〔1994〕32号《经营许可》 [[Category:1994|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