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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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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2年1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4号 2005年8月4日 执行 2022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02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银行分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外〔2001〕4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需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关于上述外国银行分行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如何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wiki置底}} [[Category:2002|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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