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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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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5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612号 1995年12月1日 执行 2011年1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月4日 废止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请示》(沪税外〔1995〕94号)收悉。关于上海亿利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非正常终止经营能否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照顾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凡享受增加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非正常终止经营,清算时所属年度不给予增加税负返还照顾,清算前年度已经给予的增加税负返还税款可不予追回。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终止经营的,则应追回已返还的税款。 [[Category:1995|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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