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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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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7年3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162号 1997年3月7日 执行 =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三资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地税财〔1997〕27号)收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征土地使用税。至于由此造成的税制不统一,企业间税负不平衡,并影响土地使用税收入的问题,只能通过尽快重新修订土地使用税条例,使之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来解决。在此之前,应严格执行现行法规,并认真抓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Category:1997|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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