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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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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8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3号 2009年8月21日 执行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wiki置底}} [[Category:2009|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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