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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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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9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7号 2009年10月22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0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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