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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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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2013年10月1日 施行 2023年5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023年5月26日 废止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确定了2013年第4季度至2016年的新供应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供应商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区域 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东、青岛、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西藏。 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福建、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 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湖北。 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新疆、甘肃、青海、宁夏。 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p69VSEyoVaAzFS_CmgNc3g 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 提取码: 6ekp =政策解读= <center>'''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9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center>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2013年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进行了公开招标,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的发票印制招标采购工作已经完成,确定了新的供应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起草了本公告。 二、新供应商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区域 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东、青岛、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西藏。 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福建、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 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湖北。 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新疆、甘肃、青海、宁夏。 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 四、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Category:201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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