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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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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4年3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51号 1994年3月12日 执行 2021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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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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