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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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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1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16号 2007年12月7日 执行 =正文=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9585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Category:2007|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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