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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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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983号 2008年12月1日 执行 2014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2014年12月1日 废止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请示》(沪地税地〔2008〕7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扣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由各证券公司在给交易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中注明代为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应加盖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章戳。 注明已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可视同为纳税人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完税凭证。 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由纳税人凭交割单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你局自行决定。 [[Category:200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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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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