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慧税]] =历史沿革= 2004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50号 2004年6月28日 执行 2017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2017年12月29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对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鉴于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作为非许可类审批项目保留,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决定对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合并、变更、注销,应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二、合并、变更性质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三、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在30日内上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Category:2004|废]]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