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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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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7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7号 1997年11月25日 执行 2016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2016年5月29日 废止 =正文=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的式样及有关说明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契税纳税申报表是契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征收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如实申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成交价格和应纳契税额,并按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本通知所附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为全国统一的基本格式(一式两联)。各地可根据需要,并结合本地的情况和特点,对表的格式和项目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调整。表内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 二、契税完税证是契税征收机关自收税款、滞纳金及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滞纳金时使用的完税凭证。 完税证边沿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此尺寸是按787mm×1092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787mm÷6张=131.1mm/张,1092mm÷6张=182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完税证的边沿尺寸为13.06cm×18.15cm),票证内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实缴金额”栏的金额分位线及“金额合计(大写)”栏的大写金额单位是否需要,也由各地自定。需要分位线的,位数设至“十万”位,大写金额单位也相应设至“拾万”位。 完税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征收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征收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设联次,但前三联的次序、用途和颜色不得改变。 三、完税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税种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用量自定。如北京市1998年印制的契税完税证”,字号应编为“〔98〕京契完××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应连续编号。 四、契税完税证由各省级契税征收机关集中印制。第二联(收据)套印省级征收机关的票证监制章。 五、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及填报说明 2.契税完税证式样 {{wiki置底}} [[Category:1997|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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