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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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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5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75号 1995年11月2日 执行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院收费收据属于发票范围的请示》(鄂地税征函〔1995〕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所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于发票范畴,其具体管理方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Category:1995|N]][[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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