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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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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0年1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8号 2000年11月17日 执行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废止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wiki置底}} [[Category:2000|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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