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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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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8年2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2号 1998年2月10日 执行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废止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请示》(琼财税政字〔1997〕4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件)第三条“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wiki置底}} [[Category:1998|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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