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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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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5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 2016年5月27日 施行 2016年8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2016年9月1日 条款废止 第一条同时废止。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9号 2025年3月24日 废止 =正文= 自2016年3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了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纳税人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更好地便利纳税人,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二、优化系统功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优化完善了系统登陆、查询和信息下载等功能,纳税人可在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下载相关功能说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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