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的源代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14年10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2014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Category:2014|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出口退税]]
返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