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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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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7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7号 1997年6月28日 执行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6号)收悉。关于大连东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定,以其部分不动产(公寓、综合楼等)作价,作为中外合作双方的股、利进行分配,双方分得的不动产拥有产权,并可独立处置。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东亚公司将属于东亚公司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中外双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符合现行营业税关于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因此对东亚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category:1997|6]][[category: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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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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