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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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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5年10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974号 2005年10月14日 执行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亚麻油,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税率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二、硅酸锆系含锆矿石经研磨、提纯等工艺加工生产的灰白粉末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所规定的“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硅酸锆,你局应比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wiki置底}} [[Category:2005|O]][[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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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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