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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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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0号 2006年8月15日 执行 =正文=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Category:2006|8]][[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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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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