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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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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7年4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10号 2007年4月5日 执行 =正文= 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国家税务局,天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轻工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中国轻工集团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从2006年度起,由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的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轻工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其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Category:2007|4]][[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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