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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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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4〕99号 2014年2月28日 执行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13〕5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1988年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附件第四条规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改制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应由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即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缴纳。 请遵照执行。 [[Category:2014|2]][[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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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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