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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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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3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267号 2008年3月27日 执行 =正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7〕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Category:2008|3]][[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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