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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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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4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2011年5月1日 施行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1|4]][[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离退休人员再任职]][[Category:个人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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