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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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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4年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4〕26号 1994年2月4日 执行 2006年3月2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2016年11月15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长春、西安、南京、成都、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1994|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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