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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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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6年1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79号 1996年11月21日 执行 2023年6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3年6月16日 废止 =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wiki置底}} [[Category:1996|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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