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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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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93年1月13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3〕8号 1993年1月13日 执行 2022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02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wiki置底}} [[Category:1993|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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