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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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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9年2月27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8号 1989年2月27日 执行 2007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9号 2007年6月11日 废止 =正文=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wiki置底}} [[Category:1989|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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