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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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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center>'''建议与反馈'''</center>]] =历史沿革= 1991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商投资企业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1〕第1264号 1991年9月23日 执行 2016年8月1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财政部令2016年第83号 2016年8月18日 废止 =正文= 天津市税务局: 1991年6月19日税二〔1991〕122号文《关于以美元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如何计算交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天津英纺纱有限公司选用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房产原值为340543925美元,对其每年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均应按照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Category:1991|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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