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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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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11月26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体人字〔2011〕412号 2011年11月26日 执行 =正文= <center>'''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cente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订〈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1号)规定,为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帮助运动员解决因重大伤残和特殊生活困难所面临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构建和谐体育的人文环境,由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放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运动员教育资助金以及组织开展运动员职业辅导、就业服务等职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适用的运动员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各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和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人力中心”)分别作为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的经办机构。其中,基金中心具体负责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特殊困难生活补助和教育资助的实施工作;人力中心具体负责运动员职业辅导项目经费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 第五条 在役运动员因运动训练、比赛导致死亡和发生1—4级伤残事故的,可申请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伤残事故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予以评定。 第六条 在役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按如下项目及标准执行: (一)在合同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对检查、治疗、康复费用中个人自费和自付部分,按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因国内无法医治,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到国外进行治疗。在国外治疗期间,按其在国外治疗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继续治疗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治疗时间; (三)经财政部同意的其他不可预测费用。 ==第三章 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 第七条 运动员因重大疾病、运动伤残、慢性运动损伤等原因,导致生活非常困难的,可以申请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 重大疾病参照国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因工致残等级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标准由工伤保险鉴定部门进行认定。退役运动员运动伤残是由国家体育总局、省区市体育局、民政部、工伤保险鉴定部门、司法鉴定机构等认定的运动伤残等级。慢性运动损伤由国家体育总局委托基金中心组织医疗专家认定。 第八条 在役运动员本人年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如下标准申请特殊困难生活补助: (一)患重大疾病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二)工伤1—4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工伤5—8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工伤9—10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0.4万元; (三)因重大疾病、工伤伤残同时造成特殊生活困难的,按高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给予补差; (四)因重大疾病、工伤伤残造成特殊生活困难的,按其中一项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运动员因在役期间长期运动训练导致重大疾病、运动伤残使退役后生活较为困难或因在役期间长期运动训练导致退役后出现慢性运动损伤旧病复发,在治疗康复期间按照如下标准申请特殊困难生活补助。 (一)无固定收入来源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患重大疾病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2.工伤1—4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工伤5—8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工伤9—10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二)有固定收入来源或已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但本人年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1.患重大疾病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2.工伤1—4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工伤5—8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工伤9—10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助0.4万元。 (三) 运动伤残等级参照工伤等级标准给予补助。 (四)因慢性运动损伤导致存在护理依赖的,根据护理依赖程度,按照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无固定收入来源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属于完全护理依赖,补助5万元;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补助4万元;属于部分护理依赖,补助3万元。 2.有固定收入来源或已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本人年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属于完全护理依赖,补助3万元;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补助2万元;属于部分护理依赖,补助1万元。 (五)因重大疾病、运动伤残、慢性运动损伤同时造成特殊生活困难的,按高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给予补差。 (六)因重大疾病、运动伤残、慢性运动损伤造成特殊生活困难的,按其中一项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在役运动员在役期间已经享受过重大疾病、工伤伤残特殊困难生活补助的,退役后不再给予重大疾病、运动伤残补助。 ==第四章 运动员职业发展经费== 第十一条 运动员职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开展运动员的职业辅导、就业服务、教育资助等以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而开展的运动员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关于教育资助金的使用。 为鼓励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及就业能力,对运动员自费参加学习,给予教育资助。 (一)在役运动员参加高等学校学习,按个人所付学费标准给予资助,原则上每人每学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500元。 (二)退役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学习期间无固定收入来源的,按个人所付学费标准给予资助,原则上每人每学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三)高等学校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函授、电大、夜大、成人教育、党校以及国外高等教育机构等)。 第十三条 关于职业辅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开展职业辅导的宏观指导、理论研究、基础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体系培育、信息平台搭建、宣传推广及工作质量的评估、检查和监督;开展职业指导、职业测评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运动员职业辅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标准;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推动组织机构的建立、完善;开发、培育职业转型项目,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扶持和培育培训机构和培训力量;搭建实习、就业合作平台和网络,建立运动员再就业社会扶持体系;组织退役运动员免试进入高校学习、举办预科班等工作;相关文件以及总局明确的其他运动员职业辅导工作项目。 第十四条 关于运动员职业辅导经费的开支方向。 职业辅导经费主要由人力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运动员职业辅导工作。同时,结合运动员职业辅导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国家关于支持西部等方面的政策和要求,运动员职业辅导专项经费可向以下项目适当倾斜或支持: (一)需要重点推动的典型性、实验性、示范性项目; (二)探索、培育能结合运动员特点、发挥运动员特长、面向全国退役运动员的职业转型项目; (三)运动员职业辅导工作开展困难大,但又具有典型意义、示范效应的省区市的职业辅导工作项目; (四)西部省区市的职业辅导工作项目。 第十五条 职业辅导经费的开支内容及标准。 (一)各类职业辅导工作中培训工作所需的食宿、授课、场租、交通、资料(印刷)等费用;各类重点倾斜或支持项目涉及的食宿、交通、授课、补助等费用;各类基础性研究工作等费用。 (二)职业辅导经费开支内容及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培训、出差、会议及课题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据实支出。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运动员申请重大伤残医疗补助程序如下: (一)由工伤保险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二)运动员本人根据鉴定结果提出申请; (三)运动员所在单位汇总核实相关材料; (四)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 (五)基金中心负责审核发放。 第十七条 申请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申请表; (二)运动员伤残事故导致死亡的相关材料; (三)工伤保险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 (四)合同或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个人自费或自付的清单。 第十八条 运动员申请特殊困难生活补助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特殊困难生活补助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汇总核实相关材料; (三)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 (四)基金中心负责审核发放。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申请表; (二)在役、退役运动员身份证明材料; (三)退役运动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1.有固定收入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申请年度收入证明; 2.无固定收入的,由其所在地社保机构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申请年度收入证明。 (四)重大疾病需提供运动员在役期间患有重大疾病的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慢性运动损伤需提供本人申请年度内国家认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加盖公章的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影像资料(最好光盘); (六)运动伤残等级鉴定证明。 第二十条 参加高等学校学习的运动员按照学制期限享受资助,按每学年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一)填写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汇总核实相关材料; (三)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 (四)基金中心审核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申请运动员教育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二)在役、退役运动员身份证明材料; (三)退役运动员无固定收入证明,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可不提供无收入证明; (四)学籍证明(应包括学制、学历、是否全日制等情况)、学习成绩单(加盖公章)及学费单据原件。学 费单据要求是本申请年度内的单据并加盖高校财务收款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基金中心组织医疗专家,对申请重大伤残医疗的运动员在治疗中个人自费或自付费用进行复核,并对重大疾病、运动伤残慢性运动损伤及依赖程度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特殊困难生活补助、教育资助由运动员所在单位统一申请,基金中心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运动员所在省、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基金中心。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报告、《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上报统计表》、个人申请材料; (二)基金中心审核、认定后,将获得补助或资助的运动员名单及标准在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网站上公布(网址是:www.tyjjh.org.cn)。对需补材料人员及不符合条件人员名单一并公布,申报单位需及时到网站上进行查阅、下载; (三)对符合补助或资助条件的运动员,将补助金或资助金统一划入运动员所在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给运动员本人; (四)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助或资助款后一个月内将收款收据寄给基金中心; (五)基金中心如发现申请者提供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的,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经办机构应根据运动员保障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本着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运动员教育资助金根据上年实际需要据实核算,由基金中心负责管理及执行。职业辅导经费的预算管理及执行由人力中心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 (一)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坚持单独核算,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二)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拨代支。经办机构对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行专人负责,设立专用账薄。 (三)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工作的监督及核算工作。 (四)经办机构每年年初分别向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上报上年度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经办机构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国家体育总局检查及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经办单位应做好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的宣传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协助做好运动员保障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在役和退役运动员的关怀。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体人字〔2008〕430号)一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对于2008年—2010年间参加学习并缴纳学费的,按照原《[[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2008)|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体人字〔2008〕430号)标准资助,执行期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以后(含2011年)参加学习并缴纳学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解放军运动员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办法。 附相关表格: 1. 运动员保障资金上报统计表 2. 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申请表 3. 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申请表 4. 运动员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wiki置底}} [[Category:2011|N]][[Category: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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