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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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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11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令2017年第68号 2017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center>'''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center>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预审审查内容,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六、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wiki置底}} [[Category:2016|N]][[Category: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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