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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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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1年1月2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1〕3号 2011年1月24日 执行 =正文=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税号 !! 税率(%) !! 物品名称 |- | 1 || 10 ||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 | 2 || 20 ||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 | 3 || 30 ||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 | 4 || 50 || 烟、酒、化妆品 |} </center> {{wiki置底}} [[Category:2011|1]][[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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