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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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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 2009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wiki置底}} [[Category:2008|D]][[Category: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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