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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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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2年3月9日 国务院关于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2〕21号 2022年3月9日 执行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海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发改规划〔2021〕1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北部湾城市群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以西部陆海新通道为依托,深度对接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区域重大战略,协同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积极拓展全方位开放合作,大力发展向海经济,加快建设蓝色海湾城市群,在推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新作为,在推动绿色发展上迈出新步伐,在维护边疆海疆安宁上彰显新担当。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海南省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同机制,细化任务举措,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支持北部湾城市群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在体制机制改革、重大项目建设、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依托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协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22|3]][[Category: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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