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的源代码
←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8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年第730号 2020年8月7日 施行 =正文=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center> 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有关机关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wiki置底}} [[Category:2020|8]]
本页使用的模板:
模板:Wiki置底
(
查看源代码
)
模板:Wiki置顶
(
查看源代码
)
返回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