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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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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8月2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2005年10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center>'''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center>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Category:2005|8]][[Category: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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