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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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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页面错误反馈]] =历史沿革= 2006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 2007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center>'''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center>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Category:2006|D]][[Category: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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