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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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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4月2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府规〔2025〕2号 2025年4月25日 施行 2025年4月2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府规〔2025〕2号 2029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建造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抄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税务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宜,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解读= <center>'''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2025年04月25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center>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公告)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有关免征政策,授权省级政府规定具体执行标准。根据以上要求和关于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的政策取向,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起草了《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5年4月以省政府名义印发。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两项政策: (一)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明确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同时满足以上三项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提出有关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抄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税务局。 三、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前的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有关事宜,按本通知执行。 {{wiki置底}} [[Category:2025|4]][[Category:四川省人民政府]][[Category: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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