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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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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6年8月26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实施意见 吕政办发〔2016〕60号 2016年8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晋政办发〔2016〕71号)精神,做好我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一系列房地产去库存文件、会议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积极消化房地产库存,充分发挥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去房地产库存的作用,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拓宽房地产去库存渠道,结合当地实际,合理控调房地产供需矛盾,力争用二年左右的时间,把我市的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到合理数量。 三、实施意见 (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落户。优先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的落户限制。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确保新落户居民能够享有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房,引导房地产开发商企业适当降低房价。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房价;对带头落实国家政策降低房价的,协调金融机构在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改进规划设计、完善配套设施、使用绿色环保节能材料,在不提高房价的情况下提升产品附加值。 凡属我市各县(市、区)农民或外来农民工、乡村医生、乡村老师、近10年毕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学生、大学生村官等,在县级以上城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的商品住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纳购房预付款的,在办理合同备案后,经审核确认,按居民居住地属地管理原则,由购房户所在地政府予以补助。界定身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计、教育、组织等相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补偿标准:购房日期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购房日期在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的,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对于撤销备案合同的,必须首先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 凡在我市县级以上城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人员,在购房人缴纳契税后,按照房屋总价1%的额度发放购房补贴。执行时间:2016年10月1日起至商品房库存达到合理水平(即:去化周期降至低于18个月)或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 同一购房人只能选择享受一次购房补助或购房补贴。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吕梁市区的补贴补助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牵头落实。(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货币化安置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渠道,作为消化库存商品房的主要措施。从2016年起,全市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即今年货币化安置不少于6000套,并纳入责任制考核范畴。各县市区要千方百计采取政府购买商品房、搭建平台群众自愿购买和纯货币化安置等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凡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包括采煤沉陷区治理、异地扶贫搬迁及其他征地拆迁项目),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采用货币化安置。商品房库存量较大、消化周期较长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再新建安置住房。(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打通商品房和公租房供需通道。今后,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可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同时,把公租房保障范围由城镇户籍家庭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支持和帮助农业转移人口解决住房问题。(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严格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公积金、金融和税收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破除过时政策限制,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全面落实当前中央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个贷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加大对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居民购房负担。(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跨界房地产。房地产库存较大的市、县,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依法修改城镇规划相关内容,将已供应未开发的住房用地或商业营业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养老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在建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对户型结构进行调整。对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高层次人才公寓、酒店等其他用房。对兼并重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项目建设手续名称,各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限时办结。在资质核定、信用评定时,要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进行审批。相关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依法修改城镇规划相关内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对按照新用途或新规划开发建设的项目,国土、规划部门应及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并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控。各级政府要结合“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商品住房及其他房地产用地的供应总量和结构,合理控制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根据市场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与存量消化时间挂钩制度。在商品房库存达到合理水平前,减少或暂停向房地产项目供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积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住房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建立开发和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吕梁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领导组,负责制定房地产业持续发展有关政策,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监督指导全市组织实施;协调全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在化解库存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全力予以推进。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分析调度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定期分析研判市场形势,针对去库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及时应对市场变化。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起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锐意进取、大胆创新,差别化探索,分城施策,加快出台化解房地产库存的政策措施,确保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取得实效。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对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将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年底考核的主要内容。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加大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推进力度。建立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约谈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编制落实好“十三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引导社会预期,增强购房者信心。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全面解读各项政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wiki置底}} [[Category:2016|8]][[Category:吕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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