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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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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3年8月26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2013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标准住宅2%;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4%; (四)非住宅6%。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个人转让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车位等二手房产的,按转让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销售住房(含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单位为非正常户的,其房地产被委托拍卖,若买受人愿意代缴相关税费并向我局申请代开发票的,买受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书或调解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同意后,按拍卖收入全额的5%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异地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产申请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由具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甲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其转让交易价格公允的评估报告等书面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予以按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中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其中本公告第二条执行时间以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房地产被委托拍卖及异地单位转让在厦房地产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09〕89号)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以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5号)第四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wiki置底}} [[Category:2013|8]][[Category:厦门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闽]][[Category: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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