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源代码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历史沿革= 2016年6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16〕24号 2016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三、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Category:2017|6]][[Category:北京市人民政府]][[Category:房产税|京]]
返回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帮助
平台产品
基础法规
财税桌面
平台产品
分类应用
慧税研究院
研究员
编辑
工程师
平台建设
词条编辑
数学公式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