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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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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历史沿革= 1983年1月15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劳人险〔1983〕3号 1983年1月15日 执行 =正文=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并与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现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加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 二、上述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解释,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通知),及我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 四、上述各项待遇所需的费用(包括改变待遇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wiki置底}} [[Category:1983|1]][[Category:劳动人事部]][[Category: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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