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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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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7年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017年2月24日 施行 =正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category: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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