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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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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1年6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2011年9月1日 施行 =正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center>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center> {| class="wikitable" |-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5 |-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35 |} </center>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Category: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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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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