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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置顶}} =简介=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适用纳税人条件= 1.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抵减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 抵减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 按凭证计算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 ==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 ==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例子:销项税额 = 100 进项税额 = 80 加计抵减额 = 4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4 银行存款 16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例子:销项税额 = 50 进项税额 = 80 加计抵减额 = 4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此情况不用交增值税)。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如】:本月在不考虑加计抵减的情况下,销项税额=50(单位:略),进项税额=48,应纳税额=2,加计抵减额=4.8。本月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2 (3)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只需计提即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如】:本月在不考虑加计抵减的情况下,销项税额=50(单位:略),进项税额=60,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额=6。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额 6 贷: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 6 =适用法规=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 2023年1月1日 |- | 2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工信厅财函〔2023〕 267号 || 2023年1月1日 |} {{wiki置底}} [[Category: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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