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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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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Wiki.jpg||thumb|200px|alt="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 页面错误反馈]] =历史沿革= 2016年1月1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28号 2016年1月11日 施行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center> 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资质证书中注明“城市、镇总体规划服务除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Category:2016|1]][[Category: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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